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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评价和水资源论证报告
时间:2025-05-12 16:26:53 浏览:

编制防洪评价报告的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的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来源:广东人大网 发布日期:2022-01-11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时向审批机关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一)日取地表水五千立方米以上的;

  (二)日取地下水一百立方米以上以及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地下水的;

  (三)水力发电总装机一千千瓦以上的;

  (四)洗矿、造纸、电镀、印染、规模养殖等污染较大的。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时向审批机关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一)日取地表水一千立方米以上不足五千立方米的;

  (二)日取地下水五十立方米以上不足一百立方米的;

  (三)水力发电总装机一百千瓦以上不足一千千瓦的。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11日施行2002126日颁布的《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