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征占地面积在 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 5 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 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 5 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利部文件:水保〔2019〕160号)
我们的服务:根据项目相关资料,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通过专家评审会议,修改完善报告,最终取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