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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时间:2022-04-06 21:18:37 浏览: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

(发布日期:2023117日)

第七条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

征占地面积 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 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 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 不足5 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20169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  在山区、丘陵区和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和标准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所需资金应当列入项目总投资。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在实地勘察的基础上,按照国家规定、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和标准编制。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伪造数据、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报告。

第十八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可以免予办理审批手续:

(一)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一万立方米且征占地面积不足一公顷的;

(二)在五度以上、不足二十五度的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开垦面积一公顷以下的;

(三)无新增建设用地的公路路面改造、养护等情形的;

(四)滩涂开发、围海造地和码头建设未占用陆地且不在陆地上取土的;

(五)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

(六)在水土保持方案已经批准并依法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

(七)其他依法免予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的。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其挖填土石方总量或者征占地总面积超过上述规定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第三十  挖填土石方总量五十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征占地面积五十公顷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相应机构对水土流失进行监测。监测情况应当按照规定报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建设项目,鼓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相应机构对水土流失进行监测。

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相应机构对水土流失进行监测。

 

《广州市水务局关于明确政策过渡期间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工作的意见》

2025211日)

一、《广州市水土保持规划修编(2024-2035)》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范围的政策自202531日起执行。自202531日起广州市辖区范围内新开工的项目均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和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

二、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征占地面积 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 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1公顷以上、不足 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 不足5 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不足 1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