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涉及河道(跨河、穿河)的建设项目以及在湖泊、水库、蓄滞洪区、洪泛区建设项目都需要做防洪评价(河道、渠道涉河建设项目为防洪影响评价,湖泊、水库、蓄滞洪区、洪泛区建设项目为洪水影响评价)。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和三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等要求规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渡槽、线路的净空高度,以及穿越河道的管道和在两堤之间埋没管道的深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应当就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防洪影响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
建设单位在取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审查同意书后,方可开工建设。